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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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