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水为何难行舟——基建项目审计“病态”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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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剑.顺水为何难行舟——基建项目审计“病态”剖析[J].审计与理财,2005(1):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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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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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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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审计机关时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的权力,而且.这也是社会会众对公共投资享有“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必将得到社会公众、尤其是纳税人的支持。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开展基建项目审计既有法定的权力,也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是“顺水行舟”的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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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 基建项目 法定 公共投资 审计监督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权力 社会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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