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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水为何难行舟——基建项目审计“病态”剖析
引用本文:裴剑.顺水为何难行舟——基建项目审计“病态”剖析[J].审计与理财,2005(1):17-18.
作者姓名:裴剑
作者单位:南昌市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审计机关时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的权力,而且.这也是社会会众对公共投资享有“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必将得到社会公众、尤其是纳税人的支持。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开展基建项目审计既有法定的权力,也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是“顺水行舟”的好状态.

关 键 词: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  基建项目  法定  公共投资  审计监督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权力  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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