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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法律实现形式探讨
作者姓名:薛力  李晓明
作者单位: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薛力),陕西省经贸委企业处(李晓明)
摘    要:一 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法律上指农村和城镇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但在实际中,集体经济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表现为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实现形式。 我国目前集体企业从产权主体性质来划分,可概括为四大类型:第一类即代表企业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形式,是一种最广泛、最基础和最典型的合作经济企业类型。第二类即代表不同行政区域内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区公有制经济形式,具体包括由乡镇政府创办的乡镇集体企业,以及由城镇政府创办的所谓“大集体”企业。第三类即代表不同社团范围内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社团法人所有制企业类型,由轻工联社、供销合作社等全国性经济组织创办集体企业即属于这一类。第四类即由前三类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企业法人所有制经济形式。传统集体企业终极产权具有完整性,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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