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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解读复议和解
摘 要: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这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的一项新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是行政复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法
海关总署
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解读
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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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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