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实现信贷资源有效配置,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适度原则,即“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指引》明确将“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的情形规定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根据《指引》精神,各商业银行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最高信用额度风险控制标准。而以集团净资产为基数,以信用等级为调节系数的最高额度风险控制,成为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控制的主要措施(方法),即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最高授信额度)=集团净资产×集团信用评级调节系数。该指标将集团客户授信最高额度与集团自有资金盈利能力和信用评级状况相结合,首次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量进行了量化控制,在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随着集团客户交叉持股、偏离主营业务的大规模兼并扩张,以及盲目涉足境内外期货等现象的普遍出现,商业银行信用授信的风险日益多样化。现有的以净资产和信用评级为主要指标的风险限额控制模型的局限也就日益显露出来,从而对集团客户授信最高风险限额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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