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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短款应不应当由个人赔償?
摘    要:“短款自賠”的規定还不能取消在第14期“中国金融”上,魯夫和瘦竹同志認为出納錯款不应由个人賠偿,我不同意他們的意見。我認为“長款归公、短款自賠”的規定是正确的。出納員的职責是收付和保管鈔票,如果發生差錯使国家貨幣资財遭受損失,自然应当由个人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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