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伙企业的成立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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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乐宇,佟春华.浅议合伙企业的成立标志[J].经济论坛,2010(1):17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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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乐宇 佟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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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内蒙古财经学院 2.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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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企业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为其成立标志,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始得从事合伙业务,这就出现了合伙企业虽已成立(签发营业执照)但仍不能以其名义从事营业的尴尬局面。为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标志应从营业执照签发变更为营业执照领取,并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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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 签发 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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