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语言
摘    要:《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执法实践中,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称为“绝对化用语”。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国家工商局曾做过解释,如《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第)*'号$、《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第))"号$。“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只是“绝对化用语”的代表性表述,执法实践中,凡与此含义相同的,如“极品”、“第一品牌”,均为“绝对化用语”…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