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一、通知的主要内容(一)、从2006年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包括三个部分:1、取消下列商品出口退税: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氧化汞电池等。机械产品有铅酸蓄电池,税号为:85071000,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85072000,其他用途的铅酸蓄电池。2、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钢材(142个税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