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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产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法》学习札记
引用本文:张纯义.谈谈产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法》学习札记[J].上海标准化,1994(5).
作者姓名:张纯义
摘    要:《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即产品出厂时应经过检验,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产品不经检验就出厂,就会使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或劣质产品)流人市场,必然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标准为重点,就产品出厂检验的有关事宜谈谈笔者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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