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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汤向东.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J].秘书,2011(2):25-27.
作者姓名:汤向东
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研究资助项目(项目号06SGJ005)”.
摘    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董事会秘书法律制度,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一般被确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有权就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董秘的法律地位可从其职责、权力、资格与任免、义务与责任等方面来理解。

关 键 词:董事会秘书  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制度  日常事务  公司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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