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的经济分析——兼评我国合同法违约金数量调整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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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廷华.惩罚性违约金的经济分析——兼评我国合同法违约金数量调整规则[J].经济论坛,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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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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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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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阻止效率违约论、引诱对方违约论、增加社会成本论、排除外来竞争论以及不当得利论等反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诸多理由并不成立.相反,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信号传递、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阻止和威慑无效率违约、鼓励执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重要功能.因此,法院应该常规地执行惩罚性违约金,而不是根据违约人的请求武断地就其数量而予以调整,除非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双方错误、胁迫,或者是缔约后出现了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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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违约金 效率 程序缺陷 情势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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