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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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得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四)[J].商业会计,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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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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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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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很多大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很高,按照原规定,一般不会出现业务招待费超支.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形。但是,根据新规定,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就需要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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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业务招待费 年销售收入 辅导 操作 生产经营活动 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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