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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四)
引用本文:吴得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四)[J].商业会计,2009(4).
作者姓名:吴得林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很多大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很高,按照原规定,一般不会出现业务招待费超支.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形。但是,根据新规定,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就需要作纳税调整.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业务招待费  年销售收入  辅导  操作  生产经营活动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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