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贷款担保管理 |
| |
引用本文: | 冯惠忠.强化贷款担保管理[J].现代金融,2005(8):47-47. |
| |
作者姓名: | 冯惠忠 |
| |
作者单位: | 农业银行响水县支行 |
| |
摘 要: | 目前,上级规定借款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从实际操作来看,一些优良客户之间因比较了解对方的实力,所以双方存在相互担保,而且相互担保的额度也基本一致。上级规定了不得相互担保后.实际上导致相互担保的企业均失去担保方。如某两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现在提出不得相互担保后,两企业都不能为对方提供担保,两个优良客户都需重新更换担保单位。事实上,控制相互担保只能在银行内部实行,在一些贷款大户办理收回再放时,人行系统查询发现他行贷款属相互担保.但农行不属于相互担保,在借款单位无法更换担保单位的情况下,农行也只得默认担保有效。所以.仅靠农行来控制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其它银行我行我素的话,成效甚微。
|
关 键 词: | 担保管理 贷款 企业之间 担保单位 优良客户 实际操作 人行系统 担保方 农行 借款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