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无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即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组织形式如何,无论其经营的复杂程度的差别有多大,要求其提供的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都是一致的。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使我国会计规范制定部门在制定侍制度(准则)时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它们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拥有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从而要求制定的会计制度(准则)尽可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可能地全面、详细;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无论在规模、经营管理水平,还是在会计信息的需求上,都无法与大企业相比,它们要求制定的会计制度(准则)只要能够满足有限的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要就可以了,不必象大企业那样需要满足资本市场上众多股东、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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