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程序失效后审计举证责任转移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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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夏.替代程序失效后审计举证责任转移的探讨[J].中国审计,2004(13):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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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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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太仓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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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其他应收款审计通常是在编制明细表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账户进行函证。函证无效,则采用替代程序,即通过对其他应收款对应关系账户以及有关会计凭证、经济活动资料的逐笔审核,弄清资金数额是否相符、性质是否相关。从目前国家审计程序来看,审计调查取证工作完全是由审计人员包揽的,提供证据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说好像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后果。在许多情况下,审计人员费尽心机调查取证,其结果常受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质疑,以至于无法得出审计结论,最后往往将其作为不良资产挂账了事。尤其在一些专案审计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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