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实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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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卓民.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实务研究[J].中国房地产,2008(4):6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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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卓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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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拆迂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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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属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领域,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因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法律文书,而非司法裁叛文书)。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规定: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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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操作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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