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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的分析
作者姓名:潘大炜 高育红
作者单位:[1]黑龙江省建行会计部 [2]哈医大四院经管办
摘    要:一、商业银行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每年都要承销一定额度的凭证式国债。根据规定,持券人需要提前变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由商业银行支付本金和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被迫持有一定数量的凭证式围债。虽然人行规定,各承销机构对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承销额度内继续按面值向社会发售,根据购买人的实际持有天数,按提前兑取的相应利率档次计算利息。但这种利率往往低于同档次存款的利率(2005年凭证式四期三年期国债的利率及相应档次存款利率见下表),因此在实践中这种再销售的数量很少。

关 键 词:凭证式国债 商业银行 会计核算 兑付 存款利率 承销机构 档次 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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