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价值产生的基础是人成为了世界的核心,人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去审视世界,因而有关主体客体的观点也就应运而生,而主客体的观点正是价值形成的前提,简单来说,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就是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客体)满足人类(主体)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客体能满足主体的属性,即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不同的影响,人的需要都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客体)满足人类(主体)的有用性也是多样的和多层次的。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会导致人们对于法律价值的评判标准产生差异。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本文即从价值的角度入手,并密切结合社会现实对意思自治进行理性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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