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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引用本文:邓齐明,耿卓,孙玲.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类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2):108-109.
作者姓名:邓齐明  耿卓  孙玲
作者单位:[1]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成都610021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湖北武汉430074 [3]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    要:本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时。一方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依其诚信原则而负的义务,侵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类型主要有:一是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二是无权代理;三是给付自始客观不能;四是恶意磋商;五是契约无效;六是缔约之际未尽通知、告知等附随义务而致他方遭受损失的;七是违反有效要约。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  诚实信用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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