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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无效"为逃债亮绿灯
作者姓名:童松青
摘    要:从4月18日起,凡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该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明日起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企业 国有划拨土地 “逃债” 司法解释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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