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保监会2014年1月13日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比例。"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分别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等资产、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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