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企业运费收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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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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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院九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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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自己进行运输装卸,随后向购货方收取劳务费。二是委托从事货物运输的运输单位承运,企业先支付承运部门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销货方,销货方入账后再向购货方收回运费。三是销货方代理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根据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第二种情况属于价外费用;第三种情况属于同时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其中,混合销售行为和价外费用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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