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征性履行说的局限性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 |
作者姓名: | 谢尊武 唐海珍 |
| |
作者单位: | [1]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7 [2]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
| |
摘 要: | 运用特征性履行说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存在适用范围有限、确定方法不合理和准据法确定不当的弊端。我国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以及我国部分法官素质较低、经验不足,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难。为合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就需要从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
|
关 键 词: | 特征性履行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局限性 中国 法律适用 《合同法》 合同争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