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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同为上班途中事故 工伤认定为何迥异
作者姓名:
何登香
罗丹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摘 要:
2011年4月18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行至一交叉路口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致其受伤。刘某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为“经调查访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路口处的电视监控设施损坏。该交通事故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
关 键 词: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申请
上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电动自行车
交叉路口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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