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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下签署的协议可反悔
引用本文:张勇.“重大误解”下签署的协议可反悔[J].中国劳动保障,2011(10):46-46.
作者姓名:张勇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

关 键 词:重大误解  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  协议  服务公司  工资结算  经济补偿金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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