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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区长伙同胞弟受贿数千万获刑死缓
摘 要: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维持了一审对钟新明弟弟钟伟明及行贿人吴伟光的判决。
关 键 词:
受贿罪
改扩建工程
副区长
龙岗区
一审判决
政治权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人民币
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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