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办法下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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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娟 高卫玲 赵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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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2]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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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个规定已经不限定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形式,当前我国企业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因出口产品所用原材料的来源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国内原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出口的“一般贸易”,另一类是使用外汇进口原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复出口的“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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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口贸易方式 进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 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加工生产 原材料 免抵退税 自产货物 代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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