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乡镇企业财会管理 保护农村会计执法环境——兼谈乡镇企业与《会计法》之关系 |
| |
引用本文: | 李树.强化乡镇企业财会管理 保护农村会计执法环境——兼谈乡镇企业与《会计法》之关系[J].中国农业会计,1999(9). |
| |
作者姓名: | 李树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会计法》适用于乡镇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该条规定向世人展示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其既包括对人的效力范围,又包括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会计法》适用范围中的企业,泛指一切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不是像有些同志误解的仅指国有或城镇企业。这样中国农村的各类乡镇企业,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均适用《会计法》。换句话…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