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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问题  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  准备金  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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