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财综[2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