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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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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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运输业 现代服务业 试点地区 税收政策 增值税 税改 营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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