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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

关 键 词: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政策  流通环节  肉产品  蛋产品  鲜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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