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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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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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政策 流通环节 肉产品 蛋产品 鲜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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