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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仓储设施  大宗商品  物流企业  政策  用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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