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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制度之实证分析
引用本文:吴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之实证分析[J].金卡工程,2009,13(8):128-128.
作者姓名:吴颖
作者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当庭举证.新的庭市方式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合理判断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辨别证言的真伪.但是目前从查阅到的法院汇总的资料显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即使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案人员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而警察通知证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一般说来证人却都会按时赶到,老实接受询问.因为警察和检察官手中具有强制性力量,足以使任何公民感到威慑,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使这种强制变为现实.

关 键 词:"控辩式"  交叉询问  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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