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应长期保持以县为单位的法人格局——基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
| |
作者姓名: | 郭新明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
| |
摘 要: | 纵观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历程,无不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相关,每一次改革都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促使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出现了新的模式。本文通过对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在当前农村经济转轨时期,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应长期保持以县为单位的法人格局,这将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长期稳健发展。
|
关 键 词: | 农村信用社 法人治理 建议 |
文章编号: | 1674-0017-2007(08)-0011-03 |
收稿时间: | 2007-07-01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