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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合同告知义务的规范构造
引用本文:王艺霖,王金玉.统筹合同告知义务的规范构造[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57-64.
作者姓名:王艺霖  王金玉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亚澳商学院
摘    要:统筹合同是不是一种保险合同,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如果认定统筹人不是《保险法》下的保险组织,那么统筹合同与保险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存在本质区别。统筹合同尚未被引入《民法典》,但其较低的统筹费率,使很多机动车车主作为被统筹人选择这种新型风险分摊模式。统筹合同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案例在我国不断涌现,这就引发了此类纠纷是适用《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订约说明等信息披露规则,还是适用《民法典》中的前合同义务规则等问题。在处理统筹合同告知义务纠纷时,必须将其置于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并对《民法典》的特别法进行法律重构,实现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确保统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得以规范化和定型化。

关 键 词:统筹合同  保险合同  告知义务  立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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