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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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光荣,苏逶妍.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06(9):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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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光荣 苏逶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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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例]A实木地板厂从生产企业购进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实木地板,准备继续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销售。该批实木地板对外销售价为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5%,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税率为33%,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假设购进货物和劳务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税后净利润为指标来评价各方案的筹划效果。A厂在筹划加工方式时,有如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假设所有加工后的货物全部在当期生产领用,期初无存货;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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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税消费品 加工方式 税务筹划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税率 实木地板 一般纳税人 生产企业 购进货物 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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