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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税务筹划
引用本文:谭光荣,苏逶妍.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06(9):42-42.
作者姓名:谭光荣  苏逶妍
摘    要:例]A实木地板厂从生产企业购进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实木地板,准备继续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销售。该批实木地板对外销售价为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5%,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税率为33%,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假设购进货物和劳务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税后净利润为指标来评价各方案的筹划效果。A厂在筹划加工方式时,有如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假设所有加工后的货物全部在当期生产领用,期初无存货;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 键 词:应税消费品  加工方式  税务筹划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税率  实木地板  一般纳税人  生产企业  购进货物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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