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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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最近,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一、不再受理生产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的材料 对各地经贸委已收到的企业申报材料,可通知企业将其转为登记申报材料,按登记制办法办理 请各地经贸委尽快与当地外经贸厅(委、局)联系,做好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登记制有关衔接工作。 二、为便于外经贸厅在征求经贸委意见时提高工作效率,商同级外经贸厅在转发有关登记制文件时,明确要求企业在报送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材料时应一式两份,同时报当地外经贸厅和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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