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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摘    要:财会〔2 0 0 0〕2 4号  现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规定如下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 ,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取的保费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保费”科目 ;按承保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时 ,借记“预收保费”科目 ,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公司按保险期限向银行一次性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承保期分期摊销代理手续费时 ,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 ,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二、基金投资业务公司从事短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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