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决定公众人物隐私范围的根本性因素
作者姓名:黄志胜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纪委办,广东 深圳,518060,职员
摘    要:学界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学说是"公众兴趣说"和"利益衡量分析说",二说均存在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社会交往是影响隐私权范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交往的范围越大,主体所享受的隐私权范围相对来说就越小,社会交往的范围小,其所享受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就较大。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公众兴趣  利益衡量  社会交往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4-230-02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