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决定公众人物隐私范围的根本性因素 |
| |
作者姓名: | 黄志胜 |
| |
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纪委办,广东 深圳,518060,职员 |
| |
摘 要: | 学界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学说是"公众兴趣说"和"利益衡量分析说",二说均存在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社会交往是影响隐私权范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交往的范围越大,主体所享受的隐私权范围相对来说就越小,社会交往的范围小,其所享受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就较大。
|
关 键 词: | 公众人物 公众兴趣 利益衡量 社会交往 |
文章编号: | CN43-1027/F(2008)4-230-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