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行条鞭看明宣德以后地方自决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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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长弓.从江西行条鞭看明宣德以后地方自决体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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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长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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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历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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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论及明代政治的特点,当今史家无不首先谓之曰: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若较之以汉唐两宋,就中国封建政治总体趋势而言,这一通行的概括基本上可以成立。但具体到有明一代作前瞻后顾,又不难发现,洪武朝登峰造极的君主独裁和中央集权体制没有也不可能始终如一,而从宣德时便开始制度化的削弱:阁权渐重,浸蚀君权甚至使其旁落;地方巡抚“如高山大河,奠润一方”,具有较大范围的相对自主自决权。而后者作为洪武体制削弱的突出标志在明中叶以来赋役制度改革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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