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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
作者姓名:李富广
作者单位: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
摘    要: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李富广笔者认为,高某拆建之地属国家所有。其理由是;木工房是原县手工业社的,县手工业社的用地是60年代中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从农村集体组织中取得的。手工业社破产解散后,附属小厂房在财产清算抵债时,相继折价抵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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