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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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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财税2009]112号2009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劳务合同  营业税  财政部  过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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