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应允许有条件地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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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继红,冉溶.资产减值损失应允许有条件地转回[J].财会月刊,201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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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继红 冉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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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湖南株洲,412008;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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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则执行效果分析”(项目编号:08C2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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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笔者认为,禁止转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的问题,反而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因此,应允许资产减值损失有条件地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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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产减值损失 国际比较 转回 完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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