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资产减值损失应允许有条件地转回
引用本文:刘继红,冉溶.资产减值损失应允许有条件地转回[J].财会月刊,2010(1):5-6.
作者姓名:刘继红  冉溶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湖南株洲,412008;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则执行效果分析”(项目编号:08C2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笔者认为,禁止转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的问题,反而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因此,应允许资产减值损失有条件地转回。

关 键 词:资产减值损失  国际比较  转回  完善措施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