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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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玲.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西部大开发,2009(12):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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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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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湖北,武昌,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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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伴随着网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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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侵权 构成要件 责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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