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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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此案属典型的掺杂掺假案。煤矸石外表看起来像煤,其实纯粹是石头,也不能燃烧,更不能产生热量。其售价仅为每吨10元,而煤炭售价为每吨140元。把每吨仅10元的煤矸石掺入到每吨140元的煤炭中,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销售,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掺假售假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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