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自行车相剐驾驶员承担责任 |
| |
引用本文: | 罗华宝,王旭.摩托车、自行车相剐驾驶员承担责任[J].道路交通管理,2004(12):35-35. |
| |
作者姓名: | 罗华宝 王旭 |
| |
摘 要: | 2004年1月29日,湖北省沙洋县的聂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妻)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吕某(搭载其妻彭某)相剐,双方摔倒,吕某受伤,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沙洋县交警大队认定。聂某未在道路中间行驶并且违章超车,摩托车灯光不全,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彭某无责任。
|
关 键 词: | 摩托车 自行车 驾驶员 行驶 超车 无证驾驶 车灯 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承担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