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若干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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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芳 刘晓静 范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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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农业部于1997年,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渔业污染事敝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当这个《程序规定》出台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程序规定》扭转了长期以来水产资源和渔业生产只能受污染损害而难以得到索赔和处理的被动局面,从而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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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渔业污染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 程序规定 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渔业生态环境 水产资源 管理机构 污染损害 渔业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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