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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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润学.《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J].绿色财会,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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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润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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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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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多头负责,并且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应统一;三是仍分别由数个行政机关承担;四是由公证机关或专门的事业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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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林权 登记制度 行政法规 制定过程 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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