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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
引用本文:邹润学.《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J].绿色财会,2009(1).
作者姓名:邹润学
作者单位: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林业局
摘    要:<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多头负责,并且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应统一;三是仍分别由数个行政机关承担;四是由公证机关或专门的事业单位负责.

关 键 词:《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林权  登记制度  行政法规  制定过程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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